2008年4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应该摒弃网络暴力
乔新生

  湖北发生了一起教育局职员在网上举报教育局负责人的案件,教育局负责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。不少人认为,这是政府官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举措。如果被害人无法直接取证,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,也可以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调查取证。
  申请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,是公民的基本权利。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,被害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取证据,所以,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查取证,就成为维护被害人合法利益的最佳方式。有人则认为公权力机关不应该介入这一类法律关系,因为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。
  其实,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证据,并不等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。被害人取得证据之后,既可以选择刑事自诉,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,甚至还可以放弃诉讼,寻求和解。上文提到的案件的当事人在取得有关证据后,曾经要求被告人道歉,但是被告人始终认为其在网上公开举报的内容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。所以,被害人才以诉讼的方式,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。
  还有人认为,作为教育局官员,属于当地的“公众人物”,按照“公众人物”理论,面对公众的侮辱和诽谤,应当予以公开澄清,而不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,如果“公众人物”公开澄清事实真相,有时会给人一种“此地无银三百两”的感觉。这种因为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环境所激发的公众情绪,使得许多利益受到损害的“公众人物”,不愿意召开记者招待会,澄清事实真相。从理论上来说,召开记者招待会,或者要求新闻媒体发布真相,同样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。所以,以自诉的方式,实现正义,既不会浪费社会公共资源,同时也可以使被告人受到惩罚。
  在我国刑法中,关于侮辱罪、诽谤罪,采取了一种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救济方式。在一般情况下,涉嫌侮辱诽谤,被害人告诉时法院才处理,但是,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”,司法机关可以提起公诉。这一规定就使得许多地方党政领导人,可以利用公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。这是一种公权私用的现象。所以,笔者认为今后应该修改刑法,规定所有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必须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。只有在被害人受到强制或者恐吓,无法告诉的,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亲属提起诉讼。
  现在我国网络举报非常盛行,因网络举报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。被害人虽然可以通过诉讼,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,但是由于网络的无限扩散性,使其所受的伤害很难彻底治愈。所以,强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让更多的人意识到,网络侮辱、诽谤是严重犯罪,从而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,做到三思而后行。

  (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